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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8-07-03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阿克苏日报 字号:[ ]

    本报阿克苏讯 (记者 任红芳 通讯员 艾尼瓦尔·艾斯卡尔) 7月2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地区人社局将规范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通过事后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通知》明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须出具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同时,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停止执行。
    对此,地区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职工,如遇到企业不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职工权益的,要及时向相关劳动主管部门反映,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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